案情简介:
洪某某因工作中被机器压伤致右上臂肿痛、畸形、流血入住泰州市某医院,医院拟对洪某某右上肢清创、右肱骨外固定支架固定术等。术中又通知手外科专家加入施行右桡神经探查缝合术。术后洪某某的右上臂部分丧失功能。之后,洪某某到上海某大学附属医院就诊,诊断断为右臂丛神经损伤,随后行右臂丛探查移植修复术,但因病情延误,洪某某右肢最终留下残疾。洪某某遂将某医院诉至法院。
几个焦点问题:
1、骨折手术过程中邀请手外科医生参加是否存在过错?
泰州某医院并未及时诊断出洪某某右上肢神经受损断裂并予以相应治疗,措施了最佳治疗时机。泰州某医院在对洪某某行清创手术后才发现洪某某神经受损,恰恰说明其对病情评估不到位,匆忙行神经缝合术且缝合效果不佳,泰州某医院的一系列过错行为致使洪某某最终留下残疾。
2、医疗费用在无票据原件的情况下能否得到支持?
代理人认为:洪某某虽系工伤,但其将医疗费用部分票据交给单位后,单位未给予赔偿,现单位已经停产,无法联系到单位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致医疗费票据无法提供原件。虽然无法提供原件,但医疗费用是客观存在的,应当获得赔偿。
3、残疾赔偿金是否可以与工伤赔偿中的残疾补助费同时获得?
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工伤事故与医疗事故并存的人身损害案件中,两者同时获得的案例不少见。
判决结果
江苏省医学会最终确定洪某某构成四级伤残,某医院的诊疗过失行为与洪某某目前的人身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考虑到伤情的复杂性,法院最终判令泰州某医院赔偿原告所有损失的20%。医院赔偿原告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计154047.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