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加栋律师亲办案例
肺癌患者骨折术后死亡,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顾加栋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23
浏览量:884


案情简介

患者陈某某因咳嗽、气喘至南通通州某医院院门诊,通州某医院对患者进行了包括胸部增强CT在内的相关检查,认为患者“肺部感染”及“肺部占位?”进而进行了抗感染、止咳化痰等对症治疗,患者感觉有所好转,同时感觉到右下肢有疼痛不适。因住院并未特别的治疗措施,遂决定出院并前往南通某三甲医院呼吸科门诊。南通某三甲医院认为存在骨折病情,故收住骨科。之后,南通某三甲医院骨科在全麻下行闭合复位PNA内固定术,患者出现胸闷气急症状加重。经院内各部门会诊确定为心肌梗死、肾衰竭,患者日转入ICU,在ICU治疗20日患者离世。患者家属遂将两家医院诉至法院。首次鉴定认为,患者系肺癌导致心肌梗塞及多脏器衰竭死亡,与死亡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再次鉴定认为,患者死亡系手术引起,但即便不实施手术,患者生命也仅有3个月的生存期限。

几个焦点问题:

1、肺癌骨转移的患者有无手术的必要?

本案中,南通某三甲医院忽视了患者此前的诊疗经历及相关病史,入院后没有及时进行规范检查,没有诊断出右肺门肺癌可能,没有考虑通过必要检查来排除病理性骨折可能。如果确诊系肺癌骨转移所致骨折,则应当综合考虑患者的情况,在做出恰当的治疗方案,手术并非必须。

2、手术前是否应当排除禁忌症?

入院后第二天起至手术前,患者持续主诉胸闷,未引起重视,未进行检查排除心脏方面的问题,未能防范心梗发生;患者长期主诉胸闷,且存在肺部炎症、肺功能很差、低蛋白血症,不具备实施手术的基本条件,医方实施PFNA违反手术禁忌。

3、肺癌病人只剩3个月生命期,是否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患者罹患肺癌,自身的生命周期可能比健康人会有缩短。但是,在法律上生命权不因健康与否而在保护上有差异,本案患者并非死于原发病(肺癌),而是心肌梗塞,所以原发病不是考虑原因力大小的因素。

4、本案医疗费用损失扩大的赔偿是否应当适用参与度(原因力)规则?

南通某三甲医院对患者的手术是错误的,如果心梗病情被及时发现,手术不做,就可以避免心梗死亡的后果,数额巨大的医疗费用开支也可以避免。患方认为,南通某三甲医院对手术导致的财产损失、进入ICU产生的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对于死亡之人身损害后果,可以适用参与度规则。

案件结果

本案先后在某市医学会、某省医学会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在听取代理人的陈述后,省医学会最终确定南通某三甲医院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次要因素。法院酌定医院对患者家属的收术费用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他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赔28052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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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加栋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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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顾加栋
  • 执业律所:
    北京市浩天信和(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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